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睿榮 被告 黃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有土地,及附帶請求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03,835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218元。除原告就不當得利之請求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照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所佔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面積計算,核定為15,929,844元(計算式:〈39,673.71平方公尺+150.9平方公尺〉×400元=15,929,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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