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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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陳慶萱 被告 李洪艷 即品豐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53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其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