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蓉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72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1046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貳點柒壹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蓉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46
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2號簽結在案。惟分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67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2.143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6年2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5685公克,取樣
0.001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5672公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2.0188公克,取樣0.001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2.0172公克)、透明晶體1包(淨重0.1290公克,取樣
0.0028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262公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6年2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