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卓文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其中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帳單,有關專案補償金計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5元,惟該門號約定條款記載電信補償金為8,000元,故請釋明得請求逾約定補償金額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