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1863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武氏 紅娥 、 阮文政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武氏紅娥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