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籐 被上訴人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修銘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渝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牧容
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