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含內鍵燒錄機壹臺),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5939號緩起訴處分,於96年8月27日確定,97年8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腦主機1台(含內鍵燒錄機1台,詳96年保管字第341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含內鍵燒錄機1台),係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