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文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文毅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5日死亡。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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