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錦玲
訴訟代理人 張湘芬
被 告 張天傑
李明城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
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