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8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建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觀察勒戒案件(109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希望能夠判刑,不想要觀察勒戒。我現在所執行的都是施用毒品判刑,為何109年度毒聲字第10
3號這件要觀察勒戒,我們這種施用毒品前科累累的人,一進去就注定要強制戒治,關得比判刑還久,這樣公平嗎,而且強制戒治完畢後還要繼續執行前面施用毒品判刑的案件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聲明異議之109年度毒聲字第103號案件,係本院
109年11月30日裁定觀察勒戒確定之案件,現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109年度毒聲字第103號案卷影卷在卷可查。故本院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對本件聲明異議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然查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之意旨,均係對於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之觀察、勒戒裁定意旨有所不服,而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是否不當有所指摘,僅係因其表示不服時已經逾抗告期間,方改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此有本院109年12月25日調查筆錄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非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有所指摘,自非適法之聲明異議。況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03號裁定認被告非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即應再行觀察勒戒,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最高法院一致見解相符(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亦無與現行法律有何牴觸。故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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