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 楊宗豪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以下同)105年9月26目、106年4月20日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供聲請人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以下同)2,520,000元、1,760,000元,以作為其向聲請人銀行借款之擔保,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⑴借款2,100,000元;借貸期間為自105年9月30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還款方式為按日計息,每月結息一次,借款利息均以每日營業終了之借款餘額為核算之依據,本息合計超過融資借款額度時,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⑵借款890,000元;借貸期間自106年4月24日起至136年4月24日止;還款方式為自借款日起,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⑶借款570,000元;借貸期間為自106年4月24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還款方式為按日計息,每月結息一次,借款利息均以每日營業終了之借款餘額為核算之依據,本息合計超過融資借款額度時,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詎料前開借款自前開利息請求日起即均未依約繳款,迄今⑴尚積欠本金2,099,270元暨利息及期前利息9,049元未受償、⑵尚積欠本金811,146元暨利息未受償、⑶尚積欠本金568,298元暨利息及期前利息3,260元未受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催繳後仍未受償,依約前開貸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民國110年3月12日新院 嶽民寶 110司拍46字第789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0年度司拍字第46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市舊社16412110000分之10562新竹市舊社16511210000分之1056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146舊社段164、165地號------------鐵道路二段326號二樓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5層二層:67.44合計:67.44陽台8.76㎡,花台2.33㎡全部備考共有部分:舊社段115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