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聲請人 龔銘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國祥溫承翰連振翔溫正男 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相對人溫承翰、溫正男之姓名是否記載有誤?如
有誤載併請更正。(依聲請人所陳之戶籍謄本之姓名為温承翰、 温正男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