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4號聲請人 楊添郎 代理人 陳宏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5,333元(計算式:二筆土地面積共5,980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均3,20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比例均42/576,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
二、民事聲請調解狀所列相對人楊添郎是否即聲請人楊添郎?若是,請更正。
三、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無遮掩)。
四、依上開資料,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請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再依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聲請調解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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