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王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2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24,000元【計算式:(323地號土地1/2比例拍定金額768,000元+332建號1/2比例拍定金額320,000元+322建號增建1/2比例拍定金額160,000元)×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29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同地段332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方◎◎真實姓名,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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