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 彭秀珍 被告 彭怡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於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網路銀行登入帳號、密碼,提供予自稱「 陳世幃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成員(下稱系爭詐欺成員)使用。嗣系爭詐欺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行為,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被告上開幫助詐欺之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153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可參(本院卷第13-24頁)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2項)。本件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交付系爭帳戶供系爭詐欺成員使用,而由系爭詐欺成員對原告為故意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153萬元損害等情,已如前述。是被告就提供系爭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3萬元,為有理由。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9月11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附民卷第1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發生效力,然被告迄未給付,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2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順福
法官葛耀陽法官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附表:被害人詐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入金額(新臺幣)/帳戶原告原告於112年2月8日加入詐欺成員投資群組,詐欺成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4月21日9時32分許153萬元/永豐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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