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彭智淵 被告 林文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彭智淵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文平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易字第3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