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被告 林瑞成 律師即被繼承人 黃芳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76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表編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5,200元67.132分之1174,538‬‬元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5,200元6.012分之115,626‬‬元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5,200元75.232分之1195,598元合計:385,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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