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58號原告陳○○玉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琴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杜○所遺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房屋稅籍證明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明定。復按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杜○之遺產,遺產中之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以112年1月17日南市財南字第1123201555號函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附卷可稽,為此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