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ITHANHKIEN(越南籍人,中文名:裴青堅)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BUITHANHKIEN即裴青堅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BUITHANHKIEN即裴青堅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係有相當智識經驗之成年人,不思循理性、平和之態度處理與女友間之感情問題,竟以臉書訊息傳送含有恐嚇意味之文字內容與告訴人 黃銘輝 ,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或獲得告訴人原諒,暨其係越南籍移工,現擔任製造業技工之家庭生活狀況,尚無任何故意犯罪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