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宥宇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庭純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9,500元【計算式詳見附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反訴原告固主張本件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相同,故不應另徵收裁判費。惟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形成之訴,凡以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往往因行使形成權之主體不同,其訴訟標的即屬不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6號提案研討結果;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9輯603-606頁)。本件反訴與本訴行使形成權之主體既有不同,其當事人訴訟標的自亦與本訴不同,故本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規定,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鑑定評估價值×反訴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鑑定評估價值×反訴原告應有部分比例=6,699,000元×1/2+418,000元×1/2=5,439,5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