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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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23號聲請人乙○○
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於民國85年3月25日起至民國85年6月25日止,期間內所簽發之借據。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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