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號抗告人 蕭景方 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孫曉青
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