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高珮珍 被告 廖克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48號(即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