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代表人 馬吉瑞 訴訟代理人 謝明峻
邱嘉祥 盧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繼國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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