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淑芳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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