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 胡明 訴訟代理人 陳玟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參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於民國105年4月6日遺失,經向中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6年1月10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
106年1月19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民時新聞報各1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9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葉俊宏┌─────────────────────────────────────┐│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9│1│200││├──┼──────────────┼─────────┼──┼───┼──┤│002│中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17│1│25││├──┼──────────────┼─────────┼──┼───┼──┤│003│中源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8│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