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善佑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被告王明秀被告 徐曉虹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4887號、5009號、5594號、6299號、6437號、6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善佑、王明秀、徐曉虹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善佑、王明秀、徐曉虹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均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05號卷第216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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