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於98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假釋中之保護管束,核其性質並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核先敘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
度訴字第3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85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㈡受刑人甲○○上開罪刑,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8月4日,指
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8年9月3日,累進縮刑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8年8月22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965號函、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