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4號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稅明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美珠 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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