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32、1992、230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5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209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63、2542、2637、2804、2958、2891、4280、428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72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34號),本院苗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存摺、金融卡及其密碼資料如交予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6年11月9日,在苗栗市○○路與建中路口之「黎村餐廳」,將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資料,一併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陳襄理 」之成年男子使用,而容許該人所屬不法犯罪集團成員藉各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嗣該成年男子於取得甲○○所提供之前揭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即與共組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要求附表二所示之宙○○等人依指示匯款,致使宙○○等人均陷於錯誤,各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不等之款項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未幾,即由前述詐欺集團成員持甲○○所提供之金融卡與密碼資料,將宙○○等人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均提領一空。嗣經宙○○等人皆察覺情況有異,先後報警處理,始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坦認確有於上揭時地,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開戶印章、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一併交付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襄理」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且該名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之上揭詐欺犯行,亦據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宙○○等人先後於警詢中均指述綦詳,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該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雅虎奇摩拍賣網列印資料、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通聯紀錄、網路IP查詢資料、自動提款機轉帳收據等文件在卷可參。又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密碼攸關該帳戶持有人是否得任意提領帳戶內之存款,具有高度之專屬性,若一併提供予他人,則將難以控制他人對該帳戶之使用,且以金融機構帳戶作為信用貸款撥款之用,僅需告知帳號或影印存摺影本交付即可,不需一併交付提款卡(含密碼),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自難諉為不知,其貿然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已非無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之客觀情狀。又被告對該自稱「陳襄理」之人之資料既一無所悉,日後將如何取回前開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等物?如何控制他人不對該帳戶進行非法使用?且近年來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故被告雖然對於該不詳姓名者實際施詐之手段、內情並不瞭解,但其主觀上顯具有縱使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於取得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後,持以作為詐欺取財供被害人匯款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至明。是被告僅係單純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並未參與訛騙被害人宙○○等人之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僅係基於幫助該犯罪者之意思。
三、查前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襄理」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被害人宙○○等人行騙,並致使被害人宙○○等人均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本人之財物,則該「陳襄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提供前揭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開戶印章及密碼資料予該自稱「陳襄理」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為詐欺取財所用,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陳襄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行為交付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陳襄理」,幫助「陳襄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二所示宙○○等被害人詐欺取財,其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罪名,構成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5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209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63、2542、2637、2804、2958、2891、4280、428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72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34號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件前揭經起訴並論罪之被告幫助詐欺犯行,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則併案部分之犯罪事實本即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之。
四、爰審酌被告甲○○前無不良素行,其明知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將有可能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具,竟仍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欺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等人因遭詐騙而匯入被告所設立之帳戶內之款項合計為十餘萬元,金額尚非至鉅,且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可責難性較小,犯後坦認犯行,尚見其悔悟之意,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開戶日期│金融機構名稱│戶名│交付日期│交付地點│備註│││││帳號││││├──┼──────┼──────┼───────┼──────┼──────┼───┤│1│96年11月7日│合作金庫商業│乙○○│96年11月9日│苗栗市○○路│││││銀行北苗栗分│(甲○○之夫)││與建中路口「│││││行│││黎村餐廳」││││││0000000000000││││├──┼──────┼──────┼───────┼──────┼──────┼───┤│2│96年3月27日│中國信託商業│甲○○│同上│同上│││││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3│96年11月7日│合作金庫商業│甲○○│同上│同上│││││銀行北苗栗分│0000000000000│││││││行│││││└──┴──────┴──────┴───────┴──────┴──────┴───┘【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入帳號│備註││││金額(新臺幣)│││├──┼───┼─────────────┼───────────┼─────┤│1│宙○○│96年11月10日在住處上網YAHO│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臺灣苗栗地││││O奇摩拍賣網站網拍、買NOKI│帳號:0000000000000│方法院檢察││││A-N76手機遭人詐騙。於96年│戶名:乙○○│署97年度偵││││11月13日,匯7920元入指定帳││字第1032號││││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56││││││號│├──┼───┼─────────────┼───────────┼─────┤│2│亥○○│96年11月19日在住處上網YAHO│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臺灣苗栗地││││O奇摩拍賣網站網拍、買IPOD│帳號:0000000000000│方法院檢察││││-MP3手機遭人詐騙。於96年11│戶名:乙○○│署97年度偵││││月19日匯1600元入指定帳戶。││字第1992號│├──┼───┼─────────────┼───────────┼─────┤│3│卯○○│96年11月13日在住處上網YAHO│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臺灣苗栗地││││O奇摩拍賣網站網拍、買NOKI││方法院檢察││││A-N73手機遭人詐騙。於96年│帳號:0000000000000│署97年度偵││││11月16日匯8020元入指定帳戶│戶名:乙○○│字第2307號│├──┼───┼─────────────┼───────────┼─────┤│4│天○○│96年11月14日在住處上網YAHO│合作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臺灣苗栗地││││O奇摩拍賣網站網拍、買「ST││方法院檢察││││EINER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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