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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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497號
原   告  簡惠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一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597元,
     應繳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7,9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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