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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