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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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皓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皓鈞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皓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就其中編號1至4之罪,暨編號5至6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康皓鈞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共5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康皓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14日晚間│99年11月3日晚間│99年11月22日下午│││11時許│11時許│3時至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66號、10│偵字第2266號、10│毒偵字第312號│││0年度毒偵字第33│0年度毒偵字第33││││、66號│、6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17號│117號│3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0日│100年2月10日│100年3月1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17號│117號│342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21日│100年4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67號│基隆地檢100年度│││(編號1至2曾經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執字第1203號│││年度基簡字第1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3日下午│100年3月29日下午│100年5月2日中午│││3時5分回溯4日內│3時許│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8號│毒偵字第873號│毒偵字第125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645號│784號│10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31日│100年7月1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645號│784號│1079號││判決├────┼────────┼────────┼────────┤││判決│100年6月13日│100年7月4日│100年8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50號│執字第2119號│執字第24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