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債務人 郭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所設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新臺幣柒仟玖佰柒拾壹元,惟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