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9年1月30日17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縣大里市○○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與東榮路口時,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光線、視距均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違規闖紅燈,適有告訴人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告訴人甲○○,沿臺中縣大里市○○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至上址時,被告乙○○閃避不及,雙方因此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丙○○、甲○○人車倒地,告訴人丙○○受有背擦挫傷、疑似腎損傷、血尿、左踝擦挫傷等傷害;告訴人甲○○受有蜘蛛網膜下出血、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等傷害。詎被告乙○○明知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竟未停留現場救治傷患,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逃逸,嗣經警循線查獲(肇事逃逸部分另經本院判決在案)。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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