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93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8號8債務人甲○○
8號8債務人乙○○
8號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87年至90年間邀同債務人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台幣348,679元。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本金編號一分2期,每滿陸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之,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應還本金攤還之。利率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開始時(即八月一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訂定。本金編號二一年內分12期,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滿一年之日當時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訂定,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0.5%計息。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丙○○自92.09.05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乙○○及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促字第1593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劉│自民國9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40427│ 木榮劉昱 │月5日起││一│││元│成││││├──┼───┼─────┼──────┼──────┼───────┤│2│新台幣│乙○○,劉│自民國96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21742│ 昱成 │月5日起││三九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劉│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0427│木榮,劉昱│月6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成│││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台幣│乙○○,劉│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同上│││121742│昱成│月6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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