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 盧秀眉 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 李奇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即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戶口名簿、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05號和解成立筆錄各1份為證,並有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