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歡樂叢林有限公司
原設台南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玖萬參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