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 張皓翔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就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錦培 之陳述內容比對錄影光碟內容是否有漏未記載字句,因聲請人已上訴,關乎其上訴聲明之己修正方案劃設道路之合理性及可行性,有法律上之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6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