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佳仁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佳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佳仁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上訴最高法院,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87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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