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春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春龍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北京市公證處(2006)京內證字第16323號公證書上偽造之「北京市公證處」印文及公證員「 徐輝 」印文各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彭春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其另涉詐欺案件偵查中,利用不知情之陳鴻謀律師提出偽造之公證書,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於本案偵查中自白,表示願受有期徒刑三月之科刑,檢察官同意據此向本院求刑,本院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各款所列情事,爰於檢察官求刑範圍內而為判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偽造之北京市公證處(2006)京內證字第16323號公證書上偽造之「北京市公證處」印文及公證員「徐輝」印文各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4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