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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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務人 鄭季平 債務人鄭 季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鄭昆龍 之遺產範圍內,以鄭昆龍繼承其被繼承人 鄭乃鳴 之遺產範圍為限,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鄭乃鳴(已辭世)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 林金寶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三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9,63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鄭乃鳴已於98年2月9日辭世,案外人林金寶(已取得執行名義)、鄭昆龍(已辭世)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鄭乃鳴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惟鄭昆龍於102年7月14日辭世,債務人鄭季平、 鄭季忠 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鄭乃鳴之繼承人鄭昆龍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鄭乃鳴自98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8,04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季平、鄭季忠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3.法院查詢繼承函文4.繼承系統表5.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4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季平、鄭│自民國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6.666%│││168046│季忠│月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季平、鄭│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8046│季忠│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