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張凱智 被告 黃天賜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林岷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