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03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係年輕力壯之人,不循正途獲取金錢,意圖不勞而獲之犯罪動機,趁被害人不在之時,竊取財物,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得尚低,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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