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債權人 謝梅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正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陳正明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債權人謝梅玲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債務人陳正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暨未釋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請求借款?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債務人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為多少元?債權人是否已交付借貸金錢?清償期是否屆至?債務人是否已部分清償?清償金額為多少元?本件請求是否與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支付命令之債權為同一債權?與另案請求新臺幣3,500,000元,是否為同一債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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