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KHOOKIANSOON邱健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HOOKIANSO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0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0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運輸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上重更㈠字第2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確定。於98年06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