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陳彧債務人 古明勝 即 吳明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捌拾肆元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4,984元│93年1月13日起至│18.25%│無│無││││93年2月12日止││││││├──────────┼──────┤│││││93年2月13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起止││││├─┼─────────┼──────────┼──────┼──────────┼──────────────┤│2│78,263元│93年9月16日起至│19.71%│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起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