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聲請人通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牟鐘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慶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請求事項,有關利息之請求記載為「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利息」,惟本件三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且聲請狀附表記載之到期日亦為未載,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事項之起息日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以明確之年、月、日陳明提示日(是否即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