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聲請人 黃宗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秋香 間請求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狀請求事項,有關利息之請求記載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利息」,惟聲請人未明確表示利息起算日之日期,故請 陳明 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須記載為年、月、日,是否即為提示日民國111年1月3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