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陳俊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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